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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第二批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通知

信息来源:  作者:匿名  发布机构:市科技局  发布日期: 201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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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局、开发区经发局: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科发高〔2002〕2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组织申报2010年度第二批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必须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二)必须依法在本省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有二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四)企业经营者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科技创新;
    (五)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20%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
    (六)企业的专利产品、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之和占全企业销售总额的5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七)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有良好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申报要求
    (一)要求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数据进行初审,并征求同级财税部门意见后,上报市科技局;
    经济强县科技行政部门自行组织辖区内企业的认定申请工作,将认定结果报省科技厅的同时,应抄送市科技局备案;
    (二)书面材料:材料一式3份,包含《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年度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上年度至申报上一季度企业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专利证书、新产品证书、环保证明等,属专利权受让的,应提交专利权受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公告副本),申请书附件材料合订在一起,不要另外加封面;
    (三)截止时间:2010年10月15日;;
    (四)材料受理地点:温州市九山河通桥6-2号,温州科技情报研究所;
    请各县(市、区)科技局、开发区经发局认真组织好申报工作。
    联系人:陈琦 、陈亦泛
    联系电话:88962056、 88222851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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